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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04 條
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,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,聲請調解。
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,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,經他造抗辯後,
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。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不得再為抗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