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76-2 條
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,本案尚未繫屬者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,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、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。 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命保全證據之 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。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