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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75-1 條
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,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
時,法院應為訊問。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