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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74 條
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,法院因保護該當事人關
於調查證據之權利,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。
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,於前項特別代理人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