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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73 條
調查證據期日,應通知聲請人,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,並應於
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。
當事人於前項期日在場者,得命其陳述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