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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67 條
第三百四十一條、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
五條、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
百五十四條之規定,於勘驗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