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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59 條
文書之真偽,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。
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。
核對筆跡或印跡,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