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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51 條
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。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,不
在此限。
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