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23 條
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。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 ,不在此限。 前項請求,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。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,得為抗告。 證人所需之旅費,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