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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16 條
訊問證人,應與他證人隔別行之。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,得命與他證人或
當事人對質。
證人在期日終竣前,非經審判長許可,不得離去法院或其他訊問之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