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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12 條
審判長於訊問前,應命證人各別具結。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,於訊問後
行之。
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,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。
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,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