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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1 條
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,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。
前項情形,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,送交受移送之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