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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09 條
證人拒絕證言,應陳明拒絕之原因、事實,並釋明之。但法院酌量情形, 得令具結以代釋明。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,毋庸於期日到場。 前項情形,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,通知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