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01 條
通知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為證人者,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提送 到場或派員提解到場。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