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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295 條
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,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 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。 外國機關調查證據,雖違背該國法律,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,仍 有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