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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68 條
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,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
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,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,並得命
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