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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50 條
法院收受訴狀後,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。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
回,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,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,不在此
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