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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40 條
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,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。
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,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,由其所
屬法院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