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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238 條
裁定經宣示後,為該裁定之法院、審判長、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 ;不宣示者,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。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, 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