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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214 條
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,當場提出,經審
判長認為適當者,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,並於筆錄內記載其
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