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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99-1 條
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,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,而其主張不明瞭或
不完足者,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。
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,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
義時,審判長應闡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