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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95-1 條
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,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、業務秘密,經 當事人聲請,法院認為適當者,得不公開審判;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 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