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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89 條
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。但不變期間之進行,不受影響。 前項合意,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。 前條規定,除第一項但書外,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