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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67 條
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,得定期日及期間。
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,於受命法官或
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