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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42 條
不能為送達者,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,提出於法院附卷,並繳
回應送達之文書。
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,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