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41 條
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,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: 一、交送達之法院。 二、應受送達人。 三、應送達之文書。 四、送達處所及年、月、日、時。 五、送達方法。 送達證書,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;如拒絕或不能簽名 、蓋章或按指印者,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。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,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。 送達證書,應提出於法院附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