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27 條
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,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。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,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,送達得僅向其餘 之法定代理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