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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13 條
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,法院應以裁定 撤銷救助,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。 前項裁定,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