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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07 條
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 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