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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103 條
被告就前條之提存物,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。
前條具保證書人,於原告不履行其所負義務時,有就保證金額履行之責任
。法院得因被告之聲請,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