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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99 條
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,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,不得許可執行;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,不得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