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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92 條
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,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。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。其不能收效者,得隨時撤銷之,仍執行原 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