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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360 條
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