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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358 條
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