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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55 條
意圖損害他人,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,致生財產上之損
害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