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48 條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
有期徒刑:
一、強制性交者。
二、使人受重傷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