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39-1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