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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318 條
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,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