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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305 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
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