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304 條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