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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288 條
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 罰金。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,亦同。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,而犯前二項之罪者,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