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72-1 條
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二分之一。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,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