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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263 條
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,而持有鴉片、嗎啡、高根、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
,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,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