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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259 條
意圖營利,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,處一年
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