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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256 條
製造鴉片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製造嗎啡、高根、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,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
刑,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