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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234 條
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 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