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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232 條
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或夫對於妻,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之罪者,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