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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215 條
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