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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212 條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