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11 條
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