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211 條
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